国家煤加工与洁净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厉伟发布时间:2017-10-19浏览次数:81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煤加工与洁净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中心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化学品包括一般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以下八大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涉及化学品的科研、实验和科技开发等活动,包括化学品申购、领用、保管、使用、处置的全过程安全管理。

第四条中心化学品的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从中心领导到具体保管人、使用人在内的化学品使用管理责任制。中心领导负有对全中心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的领导责任;各课题组负责人对本课题组师生的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条化学品的采购根据不同类型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一)国家管控的剧毒和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由课题组提出申请,由中心审核后报化工学院,按相关规定审批。

(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申请,由中心化学品管理员审核,中心审批,经“江苏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向正规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购买,并要求提供合格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及与其完全一致的标识标签等基础资料。

(三)一般化学品的采购申请,由中心化学品管理员审批。

第六条化学品的标签管理

中心购置的化学品,无论通过何种经费渠道购置,都需在化学品外包装粘贴中心统一的化学品标签,标明化学品基本信息、使用负责人及条形码等,中心内严禁存放和使用无中心标签的化学品。

第七条化学品的贮存管理

(一)化学药品由中心统一贮存于药品库房,根据化学品的性质、特点、危险性等分类存放,标示清楚。各实验室内可根据需要设置药品柜,用于存放临时实验用药品试剂,存放周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严禁在办公区域放置化学品。

(二)在中心B412室内各仪器设备使用的氧气、氮气、氩气、氦气的气瓶分别存放在气源供应站,通过气体管道将气体从气源供应站输送到实验室内;B412室内使用其他气体,以及其他实验室内使用气体都要统一放置在气瓶柜内。

(三)药品库房和气源供应站必须建立完备、严格的管理制度,配备醒目的警示标志,管理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危险化学品在贮存中,要采取防渗漏措施,气瓶阀门、容器开关和盖子必须拧紧,避免挥发和泄漏。

(五)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不得超量存储。

(六)药品库房和气源供应站要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防高温以及泄漏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设备等安全设施。

(七)中心化学品管理员对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建立明细账目;对库存危险物品及安全防护措施定期盘点和检查,及早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置。

第八条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一)中心加强对实验人员的操作培训和安全教育,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并要与其签订《中国矿业大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实验安全承诺书》;实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做好个人防护。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时,使用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有相关资质要求的必须持证上岗。使用人须向中心申请使用并与中心签订《中国矿业大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责任书》,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控制各类危险化学品的领用量,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返还并做好记录。使用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做实验时,全程必须有教师(其中至少1人为我校在职人员)在现场监督指导。

(三)对剧毒化学品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定期核查台账,保证账物相符。对毒、麻药品必须严格记录使用情况,并在使用48小时内向保管员反馈使用情况,以备检查。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等场所要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防高温以及泄露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设备等安全设施。

(五)中心对气体气瓶、装有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输气管道,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严禁使用检验不合格、未经过检验或报废的产品。

(六)中心一律不准使用液化气、甲烷、氢气等易燃气体。有特殊需要的,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对使用人进行安全教育、督促和检查,确保用气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七)在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中心和学校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第九条化学品废弃物管理应遵循下列规定:

1、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和排放化学品废弃物。

2、废弃药品试剂空瓶由中心接收,集中后交学校统一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3、各实验室负责分类收集化学固、液废物,存放于无渗漏的容器内并贴上标签,定点存放,集中后交学校统一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第十条对于违反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的,由中心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强制停止其作业并视情节依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111日起开始执行。